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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夹馍与胡辣汤 律师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作者:济南律师网 来源: 时间:2021/12/12 9:55:05

济南律师网:肉夹馍与胡辣汤 律师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纠纷,近期成为网络热点,忽然之间,类似的商标、专利侵权纠纷在全国各地冒出无数起,济南律师网发现,很少有人关注在这些

济南律师网:肉夹馍与胡辣汤 律师在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潼关肉夹馍和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纠纷,近期成为网络热点,忽然之间,类似的商标、专利侵权纠纷在全国各地冒出无数起,济南律师网发现,很少有人关注在这些知识产权纠纷中,关注律师在这其中起到了什么作用?

近日,媒体报道的关于“逍遥镇胡辣汤”商标维权的地方性系列司法诉讼案件新闻,迅速引出了“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等类似商标维权诉讼案件,引发了全民热议。最终,国家知识产权局出面释法解读,众维权的原告纷纷致歉罢诉,诉讼结果迎来了逆转。本应通过司法诉讼获得最终裁判结果的法律问题,行政机关的解释却让许多已经生效判决的司法案件处于了尴尬的境地,详解这些司法裁判的过程,不得不引人深思。

先是媒体报道,河南焦作多家标有“逍遥镇”招牌的胡辣汤经营商户突然收到了逍遥镇胡辣汤协会状告侵权的法院传票。焦作中院有关工作人员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此次收到传票的店铺有四五十家,目前还没有立案,处于诉前调解阶段。“企查查”显示,“西华县逍遥镇胡辣汤协会”有16个司法案件,32个开庭公告,被告遍及濮阳(市区、濮阳县、清丰县)、安阳(文峰区)几十个售卖胡辣汤的个体商户,且开庭时间均为2021年12月。

紧接着,河南广播电视台报道,当地河南几十家肉夹馍小吃店因带了“潼关”俩字,被陕西“潼关肉夹馍协会”告了,要求他们赔偿3至5万元不等,如果想继续使用商标需缴纳99800元。天眼查信息显示,潼关肉夹馍协会以“侵害商标权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等理由起诉了数百家小吃店、食品店、美食店,近几个月的开庭公告就有210条,被告分布于全国各地,有的是河南焦作的,有的来自浙江杭州,有的则是广东佛山的.....11月26日凌晨,国家知识产权局答记者问明确指出,从法律上,“逍遥镇”作为普通商标,其注册人并不能据此收取所谓的“会费”。“潼关肉夹馍”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潼关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同时,也无权禁止潼关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新京报今天报道,近期河南洛阳、四川成都等地上百家商户因售卖的香梨使用了“库尔勒”字样,被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香梨协会起诉商标侵权。记者查询到,库尔勒香梨协会此前就曾多次展开维权,从2018年至今涉及商标侵权纠纷案件高达561件,状告了600多家水果店和公司。

看来,类似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远不止“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这几个。


新闻的留言区,这些地方性“协会”的做法遭到了一片的质疑声。有网友提出,是不是那些沙县小吃、山西陈醋、长白山人参、五常大米、绍兴黄酒、金华火腿、安溪铁观音,甚至鲁菜粤菜等八大菜系,都可以注册一个协会商标,然后聘请律师开展全国性索赔了?这些地方性千百年人文历史发展共同沉淀形成的独有特色美食、地方特产,怎么成了私人注册协会自己谋利的专有品牌?当然,也有人提出,这样的维权有利于正本清源、打击假冒。不过,跟前者比起来,持后者观点的,明显合者甚少。


难道,法律真的支持这种地理性的美食、特产注册成一个商标用来索赔全国吗?地理性的注册成商标自己可以独揽使用吗?是法律出了问题,法律要背这样的锅吗?非也!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未注册商标,明明自己已经使用很久的商标,却被别人抢注了,只要能提供证明自己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就有权继续使用该商标。

至于那些明显具有地理性特征的商标,法律概念应该是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其注册人无权向特定区域外的商户许可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并收取加盟费,也无权禁止特定区域内的商家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中的地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根据以上规定,所谓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其章程接纳会员,使用该集体商标,其他不参加该注册集体商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可见,所谓的“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库尔勒香梨”,明显是属于含有地名的商标,怎么能起到了被人用来职业索赔的法律效果呢?而且,诉讼谋利的发起人居然是些个人注册的协会,不管是以什么样的理由。

可惜的是,翻开裁判文书网上的一篇篇生效的一二审判决书,对于此类明显是将地理名称注册成为集体商标的侵权索赔案件,里边没有未注册商标的在先使用权审查,更没有对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适用范围进行认定和审查的裁判说理,有的只是如下的“必须赔偿”。

“本案中,潼关肉夹馍协会享有第14369120号集体商标,且处在有效期内,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其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依据公证书内容,被告在其店招和肉夹馍包装袋上使用“老潼关肉夹馍”,其标注位置醒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被告销售被控侵权的商品为肉夹馍,与原告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经比对,被诉侵权的“老潼关肉夹馍”标识与第14369120号商标中的文字“潼关肉夹馍”及读音方面相同,上述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易使相关公众对被诉侵权肉夹馍的来源产生误认,构成近似。据此,本院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第14369120号商标注册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荣成市斥山老潼关小吃店未经潼关肉夹馍协会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肉夹馍包装上写的“潼关肉夹馍”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文商标中的文字相同,其店招牌门面上写的“老潼关肉夹馍”,其中的“潼关肉夹馍”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文商标中的文字相同。上述使用行为易使相关消费者认为其肉夹馍来源与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商标的肉夹馍有特定的联系,应认定其在肉夹馍包装袋上和经营的店招牌门面上使用了与潼关肉夹馍协会第14369120号“潼关肉夹馍”图文商标近似的商标,构成侵权,荣成市斥山老潼关小吃店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一个私人协会,经过商标注册,就可以将历史悠久的地方性美食、特产专属占有进而通过诉讼谋利,哪有这样的道理和好事?这样的判决,只看到了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对于注册商标中专有权的排他情况,却没有进行重点审查、作出认定,即使当事人已经提出此类的抗辩主张。不排除这样的维权索赔有利于消费者购买到正宗的原产地美食、特产,但如此的判决结果,将地方上千百年来形成了历史名产商家价值,归为了几个自然人注册的所谓协会,不说立法精神、法条适用,符合社会公共利益吗?

实践再一次证明,法律是一门综合的体系,仅依靠单纯的几个法条判案,而不领悟案件所涉及的整个法律体系精神,通盘掌握整部法律的所有条文内容,貌似适用了具体法条,得出的司法结果却是违背了另外的法条规定,产生了巨大的社会影响。

此外,不可忽视的是,司法结果的消极性和盲从性。在很多的司法案件中,一旦出现了一个类似案件的二审终审判决,以后的司法裁判者,不管当事人提出了何种的法律观点,自己产生了何等的法律疑问,都会跟随二审既有判决一直判下去。如此这般,也就出现了不管当事人何种辩解,只要案件被纳入了类案范畴,出来的司法结果都是一样的。网上几百篇的类似判决,应该如何收场呢?

司法结果的公正性,经得起质疑,除了要有法律知识的专业,更要有担当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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