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南律师网转自矿产资源法律智库:银行以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系保证金账户为由,主张其享有质权,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符合何种情形时可以排除执行?银行以保证金帐户提出案外人异议 符合何种情形时可以排
山东济南律师网转自矿产资源法律智库:银行以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系保证金账户为由,主张其享有质权,提出案外人异议的,符合何种情形时可以排除执行?
银行以保证金帐户提出案外人异议 符合何种情形时可以排除执行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银行就法院冻结的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资金提出异议,主张该账户系保证金账户,请求排除执行的,法院应当审查该异议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具备质押合意,即:被执行人与银行签订明确的担保协议;
二是账户特定化,即:争议账户名称与担保协议约定的账号名称一致,并且该账户仅为担保所用,未作其他结算;
三是担保协议约定银行在特定情形下有权止付、扣收,且该特定情形已实际发生。在符合上述条件时,银行基于对账户资金享有的质权可以排除一般债权人对该账户的强制执行。
文章观点来源:山东省高级法院执行局《执行疑难法律问题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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